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宇蓮
- 被告
- 得利鑫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曹天
- 被告
- 温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溫明豐」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明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