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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慶隆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告
得利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天
被告
温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溫明豐」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明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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