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竹企室內裝修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仟玖佰陸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拾柒萬柒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