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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竹企室內裝修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仟玖佰陸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拾柒萬柒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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