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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即
被告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竹企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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