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蘇毓麟
- 被告
- 星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榮村
- 被告
- 星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李說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