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忠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訴字第
34號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8,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64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