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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確認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忠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訴字第

34號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8,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64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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