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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正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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