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許芳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溫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美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正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