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代 理 人 張豐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丁○○、丙○○、王森源等六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丁○○、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陸仟壹佰參拾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肆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佰陸拾柒萬參仟零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應檢附相關證據)。(三)提出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四)提出被告甲○○、乙○○、丁○○、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簡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