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3號聲 請 人 佑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 │附表: 93年度催字第95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佑中工業有限公司洪│復華商業銀行永康分│93年9月5日 │54,338元 │AC0000000 │ │ │ │明瑞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