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臺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
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七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
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七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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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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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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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汽車貨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93年9月7日 │11,000元 │IC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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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汽車貨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93年10月7日 │2,331元 │IC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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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汽車貨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93年8月7日 │500元 │IC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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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汽車貨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93年8月2日 │14,147元 │IC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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