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46號
- 聲請人
- 信長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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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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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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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長明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灣裡簡│93年7月30日 │10,222元 │AAE0000000 │ │
│ │甲○○ │易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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