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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5日屆滿(屆滿日四月二十
    三日適為週六休息日,順延二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鳳儀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三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  │    │壹  │壹仟  │   │
├─┼───────────────┼──────────────┼────┼───┼────┼───┤
│2│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D0000000─三  │    │壹  │壹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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