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5日屆滿(屆滿日四月二十
三日適為週六休息日,順延二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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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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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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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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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D0000000─三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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