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8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5日屆滿(屆滿日四月二十 三日適為週六休息日,順延二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簡鳳儀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三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 │ │壹 │壹仟 │ │ ├─┼───────────────┼──────────────┼────┼───┼────┼───┤ │2│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D0000000─三 │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