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01號聲 請 人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81號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8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3年11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貞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南台科技大學張信雄│彰化銀行台南分行 │93年8月23日 │70,000元 │CK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