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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請人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6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81號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81號公示催
    告,並經聲請人於93年11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南台科技大學張信雄│彰化銀行台南分行  │93年8月23日   │70,000元          │CK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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