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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孫玉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號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01號聲 請 人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81號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8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3年11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貞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南台科技大學張信雄│彰化銀行台南分行 │93年8月23日 │70,000元 │CK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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