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昌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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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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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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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佳宗貿易股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93年10月31日│100,998元 │F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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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佳宗貿易股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93年10月31日│81,742元 │F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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