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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請人
昌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F0
~T40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53號       │
├─┬──────┬─────────┬──────┬────────┬─────┬──┤
│編│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一│佳宗貿易股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93年10月31日│100,998元       │F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南分行            │      │         │          │  │
├─┼──────┼─────────┼──────┼────────┼─────┼──┤
│二│佳宗貿易股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93年10月31日│81,742元        │F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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