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32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3275號
- 債權人
-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釋明聲請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