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76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7695號
- 債權人
-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債務人
- 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債務人
- 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宏科技有限公司、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宏科技有限公司、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仍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