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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299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2998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惠翰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丁○○
債務人
債務人
顏麗雪即戊○○之繼
債務人
顏謝銀花即戊○○之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翰股份有限公司、顏麗雪即戊○○之繼承人、顏謝銀花即戊○○之繼承人、丙○○○○○○○○○○、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請求金額為14,185,150元或15,057,218元,並更正之②債務人戊○○已死亡,為何聲請狀仍列相對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20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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