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29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2998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債務人
- 惠翰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顏麗雪即戊○○之繼
- 債務人
- 顏謝銀花即戊○○之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翰股份有限公司、顏麗雪即戊○○之繼承人、顏謝銀花即戊○○之繼承人、丙○○○○○○○○○○、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請求金額為14,185,150元或15,057,218元,並更正之②債務人戊○○已死亡,為何聲請狀仍列相對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20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