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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90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9087號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非訟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劉明進即振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明進即振鑫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明進即振鑫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振鑫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債務人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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