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2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39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告
丙○○
被告
禾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應立即協助原告辦理勞保退休手續,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嗣於本院96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0年間進入被告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至95年3月間因符合退休條件,被告公司同意原告退休,並允諾給付退休金2,000,000元,但要求原告簽訂2年內不得就客戶與技術傳授同業,原告不同意而未簽訂,被告公司因此拖延協助辦理申請勞保退休金給付手續,經台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後,被告已辦理交接完成,惟被告公司對至今仍不給付退休金亦不協助辦理申請勞保退休金給付手續,爰依據給付退休金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對於被告公司答辯之陳述:原告確有向被告公司預支退休金1,300,000,但並未向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妻甲○○○購買座落台南縣永康市○○○段第42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亦未積欠甲○○○系爭土地買賣價金,實係原告與甲○○○共同投資購買系爭土地,約定登記為原告之妻名義所有,由甲○○○出資850,000元,原告出資1,150,000元。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78年5、6月間向訴外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妻甲○○○購買系爭土地,並已由甲○○○依原告指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配偶楊凰琴名義所有,系爭土地買賣價金2,000,000元,原告僅支付1,150,000元,尚有8,500,000元未支付,甲○○○已於95年11月30日將其對原告之買賣價金債權8, 500,000元讓與被告,二者相互抵銷,原告已無餘額可供主張,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自60年間進入被告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至95年3月間已符合退休條件,兩造約定被告公司願給付原告退休金2,000,000元,原告已預支退休金1,300,000元。

㈡原告購買系爭土地總價2,000,000元,已支付買賣價金1,150,000 元。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公司積欠退休金700,000元未給付,惟為被告公司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為辯,是以本件應審究者為㈠原告有無積欠訴外人甲○○○系爭土地買賣價款850,000元?㈡被告得否以受讓自訴外人甲○○○對原告之850,000元買賣價金債權與原告對被告之70萬元退休金債權為抵銷?

五、原告有無積欠訴外人甲○○○系爭土地買賣價款850,000元?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原告向其購買系爭土地,尚積欠訴外人甲○○○系爭土地買賣價款850,000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我個人以2,000,000元向郭翁素如購買系爭土地後,再以原價格出賣予原告,但原告尚有土地價款850,000元未給付,並要求分期償還,惟原告並未依約定分期償還,我向原告催討多次,直至94年間原告表示要辦理退休,我再向原告催討欠款,原告才說他沒有錢給付,要與我共同合夥投資系爭土地,且拿1張協議書給付,但我不願意簽名等語明確(本院於96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函調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結果,系爭土地於77年7月18日由前手郭翁素如辦理移轉登記予證人甲○○○,再於78年6月27日由證人甲○○○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之妻楊凰琴,且約定價款交付方法為「辦理登記完畢後付清」等情,此有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96年1月4日所登記字第0950010725號函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記申請書附卷可憑,堪信原告向證人甲○○○購買系爭土地,並以原告之妻楊凰琴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惟尚積欠訴外人甲○○○系爭土地買賣價款850,000元未給付之事實為真實。

㈡原告雖主張其與證人甲○○○共同出資購買系爭土地,並提出承諾書1紙為證,惟該紙承諾書乃原告之妻即訴外人楊凰琴單方面所書立,其上既無證人甲○○○之簽名,此觀諸該紙承諾書即明,復為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所否認,自難以該承諾書遽予認定原告與訴外人甲○○○合資購買系爭土地之事實。再參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過戶後我才發現因為該土地寬度不足,只有4米2,不能容納我的車輛,與當初甲○○○告訴我有2間店面寬不同,所以我就不想買,就告訴甲○○○改成是我與甲○○○共同投資」等語明確(本院9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系爭土地應係原告向證人甲○○○以2,000,000元購買後,發現土地有面寬不足的問題後,不欲繼續給付未付的尾款,才轉而要求與賣方甲○○○共同合資購買。原告雖另主張證人甲○○○同意改成合資購買系爭土地等情,但為證人甲○○○所否認,惟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證人甲○○○同意合資購買,難認原告主張其與證人甲○○○合資購買系爭土地之主張為真正。

六、被告得否以受讓自訴外人甲○○○對原告之850,000元買賣價金債權與原告對被告之70萬元退休金債權為抵銷?

㈠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債權禁止扣押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29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主張自訴外人甲○○○受讓對於原告之土地買賣價金債權850,000元,並已通知原告之事實,業據被告於95年12月4日提出債權讓與書並當送達予原告收受,本件訴外人甲○○○對於原告之土地買賣價金債權,並無特約或於性質上不得讓與之情形,亦非禁止扣押者,且已通知原告,依法對於原告已生效力。

㈡次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2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抵銷為消滅債務之單獨行為,只須與民法第334條所定之要件相符,一經向他方為此意思表示即生消滅債務之效果,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91號判例意旨參照)。勞基法第56條第1項及第61條第2項僅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對於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既無禁止抵銷之明文,即非不得為抵銷之標的(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參照)。被告尚積欠原告退休金700,000元,惟原告尚積欠訴外人甲○○○系爭土地買賣價款850,000元未給付,被告自訴外人甲○○○受讓對原告之系爭土地買賣價金債權850,000元,並已對原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被告主張以受讓之850,000元土地買賣價款債權與原告對被告700,000元退休金債權為抵銷,依上開說明,自屬有據。原告對被告之退休金請求權,經被告使抵銷權後,原告已無退休金餘額可再主張,其請求給付退休金700,000元,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被告並未積欠原告退休金,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退休金給付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700,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