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91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0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