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乙○○、丙○○、丁○○
- 當事人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鼎盛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吳小燕律師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阜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鼎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蕙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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