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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6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告
阜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告
鼎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7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被告阜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二廠新建工程」之完整工程定價單及設計圖說,並陳明被告阜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施作部分占全部新建工程之比例?

㈡「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二廠新建工程」之承攬人除被告阜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外,尚有何其他廠商,請陳報各廠商之名稱、其各自施作之工程及其各占全部新建工程之比例為何?

㈢原告另於95年10月18日委由潤記營造有限公司重新施作外牆工程是否已經完工?以及是否已付清工程款?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少應包括驗收資料、付款證明及統一發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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