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135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翁炳坤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案外人翁楊春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27年5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翁炳坤邀同案外人翁楊春於民國89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9,9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0年5月26日止,按月繳息,屆期還本。詎案外人至90年5月26日屆期未還本,尚欠本金9,9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案外人翁炳坤已於民國94年4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2、4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詎案外人翁炳坤已於民國94年7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為證。
四、依民國95年8月7日民事陳述異議狀,相對人陳稱:與相對人間並無債務關係,且對於案外人翁炳坤與聲請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亦不知。惟非訟事採取形式審查,及民國第867條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135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縣│七股鄉 ○○○段 │1361│田│744 │全部 │乙○○ │├──┼───┼────┼────┼──┼─┼─────┼─────────┼─────┤│002 │臺南縣│七股鄉 ○○○段 │1362│田│745 │全部 │乙○○ │├──┼───┼────┼────┼──┼─┼─────┼─────────┼─────┤│003 │臺南縣│七股鄉 ○○○段 │1366│建│2095 │全部 │丁○○ │├──┼───┼────┼────┼──┼─┼─────┼─────────┼─────┤│004 │臺南縣│七股鄉 ○○○段 │1387│田│3391 │全部 │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