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 原告
- 禾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 被告
- 國祐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蕭麗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原告所有新式樣第D105819面紙盒 (一)、新式樣D106237面紙盒(二)及新型M266255號「具金屬筒蓋之容器組合構造」
之專利舉發案審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於新型專利亦有準用,專利法第90條第1項、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所有1新式樣第D105819號面紙盒 (一)、2新式樣D106237號面紙盒(二)及3新型M266255號「具金屬筒蓋之容器組合構造」之專利權,惟上開專利權1、2業經第三人穆伊莉、上開專利權3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現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中,尚未確定。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該新式樣及新型專利權是否成立為前提,而該新型專利權舉發案既尚未確定,本院認於該舉發案之審定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