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高如宜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當事人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0號原   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   告  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原告之「複合板之組成」發明專利第四六六二九三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是否享有「複合板之組成」發明專利第四六六二九三號專利權為據,而被告業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1日以該專利權違反審定時之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不得取得專利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提出上開專利權舉發案,另原告亦於96年3月23日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專利範圍,上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因之,本院認於該舉發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彭建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