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消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消字第3號
- 上訴人
- 城龍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丙○○因95年消字第3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50,7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消字第3號
以上上訴人與丙○○因95年消字第3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50,7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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