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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消字第3號

請求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消字第3號

上訴人
城龍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丙○○因95年消字第3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50,7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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