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林中如
- 當事人建柏股份有限公司、陞鎮企業有限公司、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628號聲 請 人 建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陞鎮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尹之玲 ┌──────────────────────────────────┐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262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001 │95年7月24日 │200,000元 │95年8月31日 │95年8月31日 │CH693989│ ├──┼──────┼─────┼──────┼──────┼────┤ │002 │95年7月24日 │335,390元 │95年9月30日 │95年9月30日 │CH693990│ ├──┼──────┼─────┼──────┼──────┼────┤ │003 │95年7月24日 │335,390元 │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CH693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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