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8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7831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長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乙○○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①93年4月13日②93年11月25日共同簽發,均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000,000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
①1,988,925元②1,680,728元,及均自民國9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①6點79②7點32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①93年4月13日②93年11月2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均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①1,988,925元②1,680,728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