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3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83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7、2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7、2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7日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80,000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112,349元,及自民國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點1194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7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8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區○○○路1段12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112,349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