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6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9660號
- 聲請人
-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寶鏡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共同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①壹佰貳拾萬元②捌拾萬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①壹佰萬元②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3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金額新臺幣①1,200,000元②800,000元,均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1,066,668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