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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告
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
原告
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

如下:

(一)原告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原告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2,1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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