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翁金緞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 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如下: (一)原告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原告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2,1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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