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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告
松年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3,7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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