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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被告
新天地宮廷婚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被告黃錫軒

之遺產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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