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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2號

原告
薩摩亞商達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德鑫系統有限公司及治群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治群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治群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34,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10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準備書狀應特別就原告得訴請被告給付貨款之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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