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2號
- 原告
- 薩摩亞商達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德鑫系統有限公司及治群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治群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治群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34,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10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準備書狀應特別就原告得訴請被告給付貨款之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