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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治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達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因95年度訴字第106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34,9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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