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9號
- 原告
- 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上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地係在設臺北市○○○路1號13樓之6,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本件係依承攬報酬之法律關係起訴,因本件承攬加工之地點係在台南縣原告之工廠,即台南縣為債務履行地,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云云,惟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固定有明文,惟按台南縣僅係原告之營業所,至兩造間就系爭承攬契約係約定在何處為如何之履行,並未據原告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況被告已否認台南縣為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地並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再參諸被告提出之染紗單之記載出貨地址為緯銘:桃園縣蘆竹鄉○○路○段229巷56號或明柚:樹林市○○街86之23號或益誠:桃園縣楊梅鎮員本里30之6號多處等情以觀,亦顯見兩造就債務履行地並未有特定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