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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告
松年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準備書狀應特別就買賣契約內容詳為敘明,並提出買賣合約書為憑。

(三)提出原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資料。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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