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松年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準備書狀應特別就買賣契約內容詳為敘明,並提出買賣合約書為憑。
(三)提出原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資料。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