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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彥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告
家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6,136元,並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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