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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恩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   告 恩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7,47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553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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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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