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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0號

請求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60號

原告
睿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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