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明富塑膠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明富塑膠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十六
      日邀同被告丁○○、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借款期間三年,自九
      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至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止,分三十六期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
      四計付,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
      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金。
  ㈡被告明富塑膠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邀同被告丁
    ○○、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十
     萬元,借款期間三年,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至九十五年
      九月十六日止,分三十六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
      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三.六三計付,逾期償還本金
      、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被告明富塑膠有限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邀同被告丁
    ○○、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五十
     萬元,借款期間三年,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分三十六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
      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四計付,逾期償還本金、
      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㈣被告明富塑膠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
    丁○○、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
     百萬元,借款期間五年,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至九十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分六十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
      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六.二五計付,逾期償還
      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㈤詎上揭第㈠項借款,被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未再
      依約繼續繳付本息;上揭第㈡項借款,被告自九十五年一
      月十六日起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上揭第㈢項借款,被告自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上揭第㈣
      項借款,被告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未再依約繳付
      本息。依據「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第一款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即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二百四十
      五萬七千六百七十三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轉帳收入傳
    票、轉帳支出傳票各四件(以上均經核對原本無訛,以影本
    附卷)、還本付息明細表四紙、原告基準利率歷史明細表一
    紙、公司資料查詢、戶籍謄本各一件等為證,核與其主張相
    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
    據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二百四十五萬七千六百七十三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附表(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
│編號│本 金   │借款日及到期日 │利     息  │違    約    金  │原借款金額│
│  │新台幣      │                │                  │                      │ 新台幣  │
├──┼──────┼────────┼─────────┼─────────────┼─────┤
│   │            │                │                  │自9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 │ 205,874元  │92年9月16日起至 │自94年12月16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800,000元 │
│   │            │95年9月16日止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分之7.48計算之利息│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自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  │ 48,070元   │92年9月16日起至 │自95年1月16日起至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200,000元 │
│   │            │95年9月16日止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分之7.16計算之利息│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自9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自94年12月29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          │
│3  │318,485元   │9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500,000元 │
│    │            │96年10月29日止  │分之7.48計算之利息│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自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94年7月27日起至 │自94年11月27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          │
│4  │1,885,244元 │99年7月27日止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2,000,000 │
│    │            │                │分之6.32計算之利息│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元        │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本金合計:2,457,673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