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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楊永富即永富工程行
  • 被告
    黃素玲即名展工程行甲○○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號原   告 楊永富即永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林石猛律師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黃素玲即名展工程行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鄭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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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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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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