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52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春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春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村十四甲132號2樓,被告丁○○住所位於嘉義市○區○○○路111號,被告丙○○住所位於嘉義市○區○○街74號,然兩造約定依系爭契約所發生之一切訴訟行為,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授信約定書第13條參照),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主張:被告春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春德公司)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30日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萬元之授信合約書。嗣後被告春德公司依上開約定向原告借款二百四十萬元,約定於96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固定計算,延遲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約定凡逾期在六個月內者,均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以上借款如被告春德公司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春德公司除給付至95年2月27日之本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尚欠本金餘額一百二十七萬六千一百二十八元,依法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被告連帶給付一百二十七萬六千一百二十八元,及自9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主張。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帳戶資料各一份及放款帳務明細資料二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