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87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尚興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戊○○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牌告利率表、撥款傳票等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