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高如宜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當事人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台南市政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88號原 告 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新台幣玖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參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台南市政府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62,172元,嗣後於訴訟中 擴張為982,172元,原告二人並均將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下 同)92年8月5日減縮為自92年11月5日起算,經核屬訴之聲 明之擴張或減縮,不涉及訴訟標的之變更或追加,符合前揭規定之意旨,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間為舉辦「二OO三台南七夕國際藝術節」,將舞台燈光音響部分公開招標,同年7月 23 日開標時因只有原告二家廠商參加投標,不符投標廠商 至少三家之規定,因而流標。次日(24日)被告與原告二人及訴外人百歌登光音響行達成協議,將原公開招標工程分由原告二人及訴外人百歌燈光音響行各承擔一部分,即原告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負責台南市立藝術中心演藝廳之燈光音響,原告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負責在孔廟之舞台搭設及燈光音響,訴外人百歌燈光音響行負責在台南社會教育館之燈光音響。依雙方於92年7月24日簽定之協議同意書 ,原告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之承攬報酬為300, 000元,原告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之承攬報酬為1,400,000元,雖原告二人均以圓滿達成任務,但被告卻因財源拮据,除於92年11月間經他人贊助支付原告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417,808元外,迄今無法向原告二人付清承攬報酬,尚欠原 告林進傳即領導力燈光音響實業社300,000元,欠原告太河 專業音響有限公司982,172元。綜上所述,原告二人已依約 完成承攬工作,可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又2003 台南七夕 國際藝術節活動係於92年8月4日落幕,被告曾答應於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付款,卻迄今尚未給付完畢。原告因而提起本 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台南市政府採購招標公告、2003府城七夕國際藝術節宣傳品、92年7月24日協議同意 書各一份、照片2張為證。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及遲延利息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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