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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告
申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被告
聚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巷3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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