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 原告
- 申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美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溫信律師
- 被告
- 聚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巷3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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