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5762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開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開裕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裕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開裕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31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