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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76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7695號

債權人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務人
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宏科技有限公司、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宏科技有限公司、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仍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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