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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37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2378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德勳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勳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之支票影本7張之金額與票據上之金額不符且亦無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於95年8月30日以南院慧非文95促第52378號函通知應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於95年9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據,惟債權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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