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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8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2869號

債權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及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及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請求16,052元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4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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