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7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7938號債 權 人 陳寶貴即國弘工程行 債 務 人 大地旺營造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甲○○ 10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地旺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大地旺營造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路○段6號10樓之1,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何武聰